一、引言
婚姻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关系,而婚内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。在我国的婚姻法中,对于婚内出轨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二、婚内出轨的认定
- 通奸: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虽然在现行民法典中,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,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。
- 同居:最高法司法解释将同居定义为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”。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,行为人为过错方,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,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,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。
- 重婚: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。重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,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三、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- 重婚。
- 与他人同居。
- 实施家庭暴力。
- 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。
- 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- 承担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,不予支持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-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,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四、离婚财产分割
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,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。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,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,就应该少分财产或者“净身出户”的情形。但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五、婚外情离婚赔偿
-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: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、起诉费、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。
-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,因此,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。在实际操作中,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:
- 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。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,如是否出现愤怒、恐惧、焦虑、沮丧、悲哀等情绪障碍;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;是否精神抑郁、恍惚,影响工作和生活等。
- 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,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,危害性更大,属情节恶劣。
- 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。如,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,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。
- 其他相关因素。如双方结婚年限,双方结婚时间长短,双方婚后的感情,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。
六、结语
婚姻法对于婚内出轨的规定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公平,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婚姻关系的维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和忠诚。